党务知识——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区别

时间:2014-11-26 03:10

一、党委、党组的区别

党组不是一级党委,而是上级党组织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组织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党组成员一般都有行政负责人的身份。

(一)党组、党委的主要区别:

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2.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

3.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5.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6.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

(二)党委、党组的职能区别

1.党委是一级党组织;党组是党委的派出机构。

2.党委领导下级党组织;党组指导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3.党委能发展党员;党组不能发展党员。

4.有的党委领导本单位,有的不领导本单位;党组一定领导本单位;

5.一般来说,设了部门党委就不设部门党组了;有时设了党组的还有党委,其实这个党委只是机关党委,不是部门党委,她的权力很小,一般不参与单位事务,只负责党员教育管理。

二、党委、党工委的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构。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某一地区或某个行业、系统的领导而成立的一个领导机构,派出机关的职权由其派出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和目前的实际做法,派出机关主要有这四种类型:

1.党的地区委员会或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这是由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某某省某某地区工作委员会。

2.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这是由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3.党的某行业、系统工作委员会。这是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在某行业、系统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江苏省教育工作委员会。

4.城市街道工作委员会。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城市街道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工作委员会。

党工委(全称:中国共产党 XXX工作委员会)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

其类型:

1.由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辖市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等;

2.由省、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在几个县、市范围内派出的地方委员会;

3.少数县党的委员会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区委员会。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党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三、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区别

(一)党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的任务:

1.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2.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3.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4.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性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二)党工委:是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

(三)党委: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四)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

(五)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补充:以县党委与县政府党组为例,首先,党组织要加强对政府的领导,又不能在县委以外成立“政府地方党委”,这样就太重复了;也不能成立基层党委,这样级别就太低了,所以在政府组建党组,受县委领导。说白了党组就是党组织伸出的一只手,而党委即使是基层党委,也是一个“头”,而不是一只手。

所以,党组可以指导县政府工作,但像召开党委会、发展党员、给予党员纪律处分这样实质性的权力是没有的。(个人理解)至于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区别,个人认为就是人数上的区别,人多了(超过50人)不好管理,就设立党总支,下设几个支部,管理起来更方便灵活。

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领导组织。其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其成员由批准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通俗地说,党组可以理解为大多数“非党组织”中的“党的组织”。根据党章第九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沿着这一设定,可以清晰勾勒出党组的生存空间。

国家机关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了党组。在国务院,党组体系由国务院党组、国务院机关党组和各组成部门党组构成。一般来说,国务院党组由总理兼任党组书记,国务院机关党组书记由秘书长兼任。

在国务院设立党组的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基本是行政正职与党组书记合一,比如教育部部长同时兼任教育部党组书记。但也有少数部门因为行政正职是党外人士,而另有一人为党组书记;比如科技部部长万钢是致公党成员,则党组书记由排名第一的副部长王志刚担任。

不过,也有少数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了党委,比如外交部和公安部,更特殊的是国防部——从公开信息看,它既没有党委也没有党组。

但出于权力制约或安排干部的考虑,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中党政分设的情况并不少。根据学者李宜春的统计,2012年重庆市政府部门中,除卫生局因行政正职是党外人士外,还有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教育局的行政正职与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分设的。

人民团体的概念较难准确界定,主要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团体,即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台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及他们的地方组织。其中,除团中央和青联外,其他六个人民团体均成立了党组。团中央并未设立党组,但团中央下设的个别部门和省市县级团委设立了党组,作为团中央机关报的中国青年报社也设立了党组。

现实中,设立了党组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国企组织、国务院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中的经济组织,如中石油、中国移动、证监会等,均设立了党组。文化组织更是门类繁多,如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等,均有党组设立。

为什么要设立党组?

现行党章中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上述机构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1949年11月,党中央颁发《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指出为实现党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要组成党组。遵照决定,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成立党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图案以的领导机关中也相继成立党组。

其后,党组的建设经历了多次反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党委被夺权,党组亦停止工作,随后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要解决党政指责分工不明,党对具体事务干涉过多的问题。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通过了新党章,对党组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尚未提出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1987年10月召开党的十三大将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逐步撤销政府中的党组,党章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在后来的实践中,党组的撤销削弱了党的领导,造成了党政分治、党企分治的现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全会强调,党对政府不仅实行政治领导,还要实行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具体体现之一就是重新恢复前一时期普遍撤销的政府内的党组。1992年党的十四大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通过了新党章,增加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

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央统战部副部长胡德平认为,党组通过嵌入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构建起了非党组织于党组织之间的关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逻辑是:党组织领导党组,党组统一党员负责人意志与行动,党员负责人影响非党员负责人,形成非党组织的共同领导一直和行动,进而领导非党组织。这样,既保证了非党组织依然通过自身的领导机关实现基本功能,又保证了党的领导通过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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