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主监督 提升履职质效

时间:2022-05-16 04:08

南充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文剑英

专门协商机构既是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也是工作定位。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聚共识,是专门协商机构“专”出特色、“专”出质量、“专”出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

一、凸显协商特点,把握民主监督性质定位。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协商、批评等形式进行的监督。概括起来,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性。一是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履职方式。政协不是权力机关,民主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性。履行民主监督是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的情况下开展的协商,即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二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的民主监督,规定了监督的主体、内容、形式、渠道等,既区别于党政监督、人大监督,也区别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同时又与这些监督形式构成了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三是助推决策落实的重要平台载体。相对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而言,民主监督更多地从查找问题入手,坚持问题导向,在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开展批评监督、提出意见建议,这种监督不扣帽子、不揪辫子、不打棍子,既有红脸出汗的警示功能,又有切实可行的路径方法,容易被监督对象接受和采纳。

二、丰富监督形式,积极探索多元履职路径。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形式趋同,由于缺乏专门的履职形式,或岗位角色限制,民主监督缺乏有效抓手,成效不够明显,需要改进监督方式。一要重视传统监督形式。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会议、视察、提案、建议、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增加监督性的工作,实现“在协商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协商”多元化双向互通。二要探索新型监督形式。市县政协可通过建好用好“有事来协商”平台,邀请特约监督员或通过成立民主监督组、民主评议、专项民主监督等形式大胆创新。有条件的地方政协还可以探索成立民主监督委员会,更多地探索创新监督形式开展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三要擦亮特色监督品牌。只有更多地使用民主监督的专门形式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品牌,产生社会影响,才能更好凸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彰显监督实效。比如:近年来,南充市政协组织开展的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测评,形成了积极的品牌效应,为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环境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

三、提升专业水准,增强人民政协监督质效。人民政协要提高民主监督水平,强化助推落实效果,重点在于加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的专业化水平。一是优化委员结构。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在协商推举政协委员时,应重视委员构成,有意识地增加专家型委员比例,使在一些重要领域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中有适量的专家型委员,便于发挥在开展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民主监督方面的专长优势。二是建立专家智库。充分运用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组建专家智库,提升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敏锐发现问题、科学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建言的专业化水平,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三是强化工作培训。在开展民主监督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监督组成员的工作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等,提高委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真正做到抓关键要害、提专业意见,绝不能“四面出击”、笼而统之开“保健药”,切实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监督规范运行。要使政协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必须健全运行机制,推进民主监督有序规范运行。一是建立联动机制。在同级政协组织内部由专委会、党派、团体、界别及委员、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横向联动机制、同级不同地区政协组织之间组成横向联动机制;在外部建立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建立沟通机制。党政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邀请政协领导和机关、专委会负责人参加,形成制度和惯例。党政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召开重要会议时邀请本单位、本系统政协委员及特约监督员参加。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积极参加政协的民主监督活动,加强交流,听取意见。三是建立保障机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尊重和保护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权利,正确对待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财政等部门单位要保障委员开展监督活动的时间、经费和相关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积极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出台相关制度,为政协委员了解情况、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等监督过程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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